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 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评审 | 事项类型 | 行政确认 |
事项名称短语 | 无 | 日常用语 | 无 |
法定办结时限 | 365 ( 工作日 ) 查看说明 | 承诺办结时限 | 365 ( 工作日 ) 查看说明 |
实施主体 | 龙川县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1 | 数量限制 | 无 |
必须现场办理原因 | 本县未开通网上办理 | 是否收费 | 否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否 | 是否支持自助终端办理 | 否 |
在线预约地址 | 无 | ||
是否网办 | 是 | 网上办理深度 | 材料预审(II级) |
网办地址 | 点击访问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否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否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委托部门 | 无 | 是否告知承诺制 | 否 |
审批信息
行使层级 | 县级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审批服务形式 | 一次办 | 业务系统 | 河源市“一网式”综合服务平台 |
通办范围 | 无 | 联办机构 | 县级文化和旅游(受理,审核)、县级其他(决定与公开) |
事项状态 | 使用中 | 事项版本 | 7 |
审批结果
序号 | 名称 | 类型 | 模板 | 样例 | 关联状态 |
1 | 审批结果 | 批文 | 审批结果 | 审批结果 | 无电子证照 |
编码代码
基本编码 | 440722102001 | 实施主体编码 | 11441622MB2D05843G |
实施编码 | 11441622MB2D05843G4440722102001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无 |
特殊程序
类型 | 总时限 | 总时限说明 | 特殊程序说明 |
无 | 无 | 无 | 无 |
其他信息
乡镇街道名称 | 无 | 乡镇街道代码 | 无 |
村镇社区名称 | 无 | 村镇社区代码 | 无 |
移动端是否对接单点登录 | 否 | 移动端办理地址 | 无 |
计算机端是否对接单点登录 | 否 | 计算机端在线办理地址 | 无 |
计划生效日期 | 无 | 计划取消日期 | 无 |
受理标准
受理范围
服务对象 |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
面向自然人事项主题分类 | 文体教育 | ||
面向自然人地方特色主题分类 | 无 | ||
面向法人事项主题分类 | 文体教育 | ||
面向法人地方特色主题分类 | 无 |
受理条件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某项非物质文化遗产体现优秀传统文化,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可以向文化主管部门提出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建议。
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省政务服务网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受理。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2个工作日之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预受理,出具电子版《预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预受理后,申请人按约定方式自行或邮寄向市行政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提交纸质材料,接件受理人员当场与网上电子材料审核无误后予以正式受理,出具《受理回执》。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批准文书;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市行政服务中心取证窗口自取或自行上广东省政务服务网打印批准文书,或《不予许可决定书》。
线下办理流程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行政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通过决定书》。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行政服务中心领证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申请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形式 | 材料要求 | 材料下载 | 其他信息 |
1 | 广东省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申报书 | 原件:2 复印件:0 纸质 | 必要 其他要求: 材料形式:纸质 是否免提交: 否 | 空表下载 示例样本 | 来源渠道名称:申请人自备 |
2 | 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申报录像片及辅助材料制作要求 | 原件:1 复印件:0 纸质/电子化 | 必要 其他要求: 材料类型:其他 材料形式:纸质/电子化 纸质材料规格:A4 是否免提交: 否 | 空表下载
示例样本 | 来源渠道名称:申请人自备 |
咨询监督
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 0762-6661163
监督投诉方式
投诉电话: 0762-12345
窗口办理
龙川县行政服务中心
办理地点:龙川县老隆镇东风东路老一中对面行政服务中心三楼文广旅体局窗口
办公电话:0762-6899093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
位置指引:乘坐1路、3路、6路公交车到老一中对面下车。
收费项目信息
不收费
中介服务
无
法律依据
设立依据1 | 法律法规名称 | 《广东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 | |
依据文号 | 2011年 | ||
条款号 | 第二十二条 | ||
颁布机关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
实施日期 | 2011/10/1 | ||
条款内容 | 第二十二条 文化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制定保护规划,对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予以保护,并对濒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予以重点保护。保护规划由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机构负责执行。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对保护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保护规划未能有效实施的,应当及时纠正、处理。 | ||
设立依据2 | 法律法规名称 | 《广东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 | |
依据文号 | 2011年 | ||
条款号 | 第二十一条 | ||
颁布机关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
实施日期 | 2011/10/1 | ||
条款内容 | 第二十一条 文化主管部门对通过调查或者其它途径发现因自然或者人为原因而面临消亡、失传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应当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濒危项目目录,并将该目录报上一级文化主管部门。文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非物质文化遗产濒危项目抢救方案,采取有效措施及时进行抢救性保护、保存。在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时,对体现优秀传统文化,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展开 | ||
设立依据3 | 法律法规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 | |
依据文号 | 2011年 | ||
条款号 | 第二十条 | ||
颁布机关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
实施日期 | 2011/6/1 | ||
条款内容 | 第二十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某项非物质文化遗产体现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具有重大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可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提出列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建议。 | ||
设立依据4 | 法律法规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 | |
依据文号 | 2011年 | ||
条款号 | 第二十一条 | ||
颁布机关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
实施日期 | 2011/6/1 | ||
条款内容 | 第二十一条 相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其形式和内涵在两个以上地区均保持完整的,可以同时列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 | ||
设立依据5 | 法律法规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 | |
依据文号 | 2011年 | ||
条款号 | 第十九条 | ||
颁布机关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
实施日期 | 2011/6/1 | ||
条款内容 | 第十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从本省、自治区、直辖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中向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推荐列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项目。推荐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项目介绍,包括项目的名称、历史、现状和价值; (二)传承情况介绍,包括传承范围、传承谱系、传承人的技艺水平、传承活动的社会影响;...展开 | ||
设立依据6 | 法律法规名称 | 《广东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 | |
依据文号 | 2011年 | ||
条款号 | 第十五条 | ||
颁布机关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
实施日期 | 2011/10/1 | ||
条款内容 | 第十五条 向文化主管部门提交的申请材料或者推荐材料应当包括:(一)项目介绍,包括项目的名称、历史、现状和价值;(二)传承情况介绍,包括传承范围、传承谱系、传承人的技艺水平、传承活动的社会影响;(三)保护要求,包括保护应当达到的目标和应当采取的措施、步骤、管理制度;(四)有助于说明项目的视听资料等材料。 | ||
设立依据7 | 法律法规名称 | 《广东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 | |
依据文号 | 2011年 | ||
条款号 | 第二十条 | ||
颁布机关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
实施日期 | 2011/10/1 | ||
条款内容 | 第二十条 文化主管部门根据专家评审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和公示结果,拟订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市、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应当报上一级文化主管部门备案。 | ||
设立依据8 | 法律法规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 | |
依据文号 | 2011年 | ||
条款号 | 第二十三条 | ||
颁布机关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
实施日期 | 2011/6/1 | ||
条款内容 | 第二十三条 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将拟列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项目予以公示,征求公众意见。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二十日。 | ||
设立依据9 | 法律法规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 | |
依据文号 | 2011年 | ||
条款号 | 第二十七条 | ||
颁布机关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
实施日期 | 2011/6/1 | ||
条款内容 | 第二十七条 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保护规划未能有效实施的,应当及时纠正、处理。 | ||
设立依据10 | 法律法规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 | |
依据文号 | 2011年 | ||
条款号 | 第二十六条 | ||
颁布机关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
实施日期 | 2011/6/1 | ||
条款内容 | 第二十六条 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集中、特色鲜明、形式和内涵保持完整的特定区域,当地文化主管部门可以制定专项保护规划,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行区域性整体保护。确定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实行区域性整体保护,应当尊重当地居民的意愿,并保护属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实物和场所,避免遭受破坏。 实行区域性整体保护涉及非物质文化遗产集中地村镇或者街区空间规划...展开 | ||
设立依据11 | 法律法规名称 | 《广东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 | |
依据文号 | 2011年 | ||
条款号 | 第二十三条 | ||
颁布机关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
实施日期 | 2011/10/1 | ||
条款内容 | 第二十三条 对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项目,文化主管部门可以认定保护单位和代表性传承人。 | ||
设立依据12 | 法律法规名称 | 《广东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 | |
依据文号 | 2011年 | ||
条款号 | 第十七条 | ||
颁布机关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
实施日期 | 2011/10/1 | ||
条款内容 | 第十七条 文化主管部门可以建立由具有较高学术水平和良好职业道德的专家组成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专家库。 | ||
设立依据13 | 法律法规名称 | 《广东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 | |
依据文号 | 2011年 | ||
条款号 | 第十四条 | ||
颁布机关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
实施日期 | 2011/10/1 | ||
条款内容 |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从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中向上一级文化主管部门推荐列入上一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项目。 | ||
设立依据14 | 法律法规名称 | 《广东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 | |
依据文号 | 2011年 | ||
条款号 | 第十条 | ||
颁布机关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
实施日期 | 2011/10/1 | ||
条款内容 |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状况进行调查,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和相关数据库。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文化主管部门提供非物质文化遗产信息。 | ||
设立依据15 | 法律法规名称 | 《广东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 | |
依据文号 | 2011年 | ||
条款号 | 第十六条 | ||
颁布机关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
实施日期 | 2011/10/1 | ||
条款内容 | 第十六条 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认定实行专家评审制度。评审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 ||
设立依据16 | 法律法规名称 | 《广东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 | |
依据文号 | 2011年 | ||
条款号 | 第十一条 | ||
颁布机关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
实施日期 | 2011/10/1 | ||
条款内容 |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对本行政区域内体现优秀传统文化,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保护。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应当具有世代传承传播、活态存在的特点,具有鲜明的民族或者地域特色,并在当地有较大影响。 | ||
设立依据17 | 法律法规名称 | 《广东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 | |
依据文号 | 2011年 | ||
条款号 | 第十八条 | ||
颁布机关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
实施日期 | 2011/10/1 | ||
条款内容 | 第十八条 文化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五名以上专家组成专家评审小组,对推荐、申请或者建议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项目进行初评。初评意见应当经专家评审小组成员过半数通过。文化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五名以上专家组成专家评审委员会,对初评意见进行审议,提出审议意见。专家评审小组和专家评审委员会从非物质文化遗产专家库中随机选择相关领域的专家组成。未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专家...展开 | ||
设立依据18 | 法律法规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 | |
依据文号 | 2011年 | ||
条款号 | 第二十四条 | ||
颁布机关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
实施日期 | 2011/6/1 | ||
条款内容 | 第二十四条 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根据专家评审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和公示结果,拟订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报国务院批准、公布。 | ||
设立依据19 | 法律法规名称 | 《广东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 | |
依据文号 | 2011年 | ||
条款号 | 第二十五条 | ||
颁布机关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
实施日期 | 2011/10/1 | ||
条款内容 | 第二十五条 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保护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收集该项目的实物、资料,并登记、整理、建档;(二)推荐代表性传承人;(三)保护该项目相关的文化场所;(四)开展该项目的展示展演活动;(五)为该项目传承及相关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六)制定并实施该项目保护计划,定期报告项目保护实施情况,并接受监督;(七)其他应当履行的职责。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展开 | ||
设立依据20 | 法律法规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 | |
依据文号 | 2011年 | ||
条款号 | 第二十二条 | ||
颁布机关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
实施日期 | 2011/6/1 | ||
条款内容 | 第二十二条 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评审小组和专家评审委员会,对推荐或者建议列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进行初评和审议。 初评意见应当经专家评审小组成员过半数通过。专家评审委员会对初评意见进行审议,提出审议意见。 评审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 ||
设立依据21 | 法律法规名称 | 《广东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 | |
依据文号 | 2011年 | ||
条款号 | 第十九条 | ||
颁布机关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
实施日期 | 2011/10/1 | ||
条款内容 | 第十九条 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将拟列入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项目予以公示,征求公众意见。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二十日。公示期间,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异议的,应当书面提出。文化主管部门经过调查,认为异议不成立的,应当在收到异议之日起三十日内书面告知异议人并说明理由;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重新组织专家按照本条例规定的程序进行评审。 | ||
设立依据22 | 法律法规名称 | 《广东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 | |
依据文号 | 2011年 | ||
条款号 | 第十二条 | ||
颁布机关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
实施日期 | 2011/10/1 | ||
条款内容 | 第十二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某项非物质文化遗产体现优秀传统文化,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可以向文化主管部门提出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建议。 | ||
设立依据23 | 法律法规名称 | 《广东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 | |
依据文号 | 2011年 | ||
条款号 | 第十三条 | ||
颁布机关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
实施日期 | 2011/10/1 | ||
条款内容 | 第十三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文化主管部门提出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申请。申请主体为非申请项目传承人(团体)的,应当获得申请项目传承人(团体)的授权。 | ||
设立依据24 | 法律法规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 | |
依据文号 | 2011年 | ||
条款号 | 第十八条 | ||
颁布机关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
实施日期 | 2011/6/1 | ||
条款内容 | 第十八条 国务院建立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将体现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具有重大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列入名录予以保护。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立地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将本行政区域内体现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列入名录予以保护。 |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部门:龙川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
地址:龙川县老隆镇中山东路20号县政府大院政府栋二楼
电话:0762-6668812
网址:无
行政诉讼
部门:龙川县人民法院
地址:龙川县老隆镇新城开发区6号小区
电话:0762-6660196
网址: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