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 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基地的评审和认定 | 事项类型 | 行政确认 |
事项名称短语 | 无 | 日常用语 | 无 |
法定办结时限 | 365 ( 工作日 ) 查看说明 | 承诺办结时限 | 365 ( 工作日 ) 查看说明 |
实施主体 | 龙川县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数量限制 | 无 |
必须现场办理原因 | 无 | 是否收费 | 否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否 | 是否支持自助终端办理 | 否 |
在线预约地址 | 无 | ||
是否网办 | 是 | 网上办理深度 | 材料预审(II级) |
网办地址 | 点击访问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否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委托部门 | 无 | 是否告知承诺制 | 否 |
审批信息
行使层级 | 县级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审批服务形式 | 一次办 | 业务系统 | 河源市“一网式”综合服务平台 |
通办范围 | 无 | 联办机构 | 省级文化和旅游(受理,审核,决定与公开,证件制定与送达)、县级文化和旅游(受理,决定与公开,证件制定与送达) |
事项状态 | 使用中 | 事项版本 | 9 |
审批结果
序号 | 名称 | 类型 | 模板 | 样例 | 关联状态 |
1 | 无 | 无 | 无 | 无 | 无 |
编码代码
基本编码 | 440719022001 | 实施主体编码 | 11441622MB2D05843G |
实施编码 | 11441622MB2D05843G4440719022001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无 |
特殊程序
类型 | 总时限 | 总时限说明 | 特殊程序说明 |
无 | 无 | 无 | 无 |
其他信息
乡镇街道名称 | 无 | 乡镇街道代码 | 无 |
村镇社区名称 | 无 | 村镇社区代码 | 无 |
移动端是否对接单点登录 | 否 | 移动端办理地址 | 无 |
计算机端是否对接单点登录 | 否 | 计算机端在线办理地址 | 无 |
计划生效日期 | 无 | 计划取消日期 | 无 |
受理标准
受理范围
服务对象 |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
面向法人事项主题分类 | 文体教育 | ||
面向法人地方特色主题分类 | 文体教育 |
受理条件
按各层级传承基地要求办理
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省政务服务网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受理。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2个工作日之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预受理,出具电子版《预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预受理后,申请人按约定方式自行或邮寄向市行政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提交纸质材料,接件受理人员当场与网上电子材料审核无误后予以正式受理,出具《受理回执》。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批准文书;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市行政服务中心取证窗口自取或自行上广东省政务服务网打印批准文书,或《不予许可决定书》。
线下办理流程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行政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通过决定书》。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行政服务中心领证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申请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形式 | 材料要求 | 材料下载 | 其他信息 |
1 | 传承基地评审材料 | 原件:1 复印件:0 纸质 | 必要 其他要求: 材料类型:其他 材料形式:纸质 纸质材料规格:A4 是否免提交: 否 | 空表下载 示例样本 | 来源渠道名称:申请人自备 |
咨询监督
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 0762-6661163
监督投诉方式
投诉电话: 0762-12345
窗口办理
龙川县行政服务中心
办理地点:龙川县老隆镇东风东路老一中对面行政服务中心三楼文广旅体局窗口
办公电话:0762-6899093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
位置指引:乘坐1路、3路、6路公交车到老一中对面下车。
收费项目信息
不收费
中介服务
无
法律依据
设立依据1 | 法律法规名称 | 《文化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建设的通知>》(此文非主动公开) | |
依据文号 | 办非遗函〔2010〕499号 | ||
条款号 | 通知内容 | ||
颁布机关 | 文化部办公厅 | ||
实施日期 | 2010/10/4 | ||
条款内容 | 为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引导和探索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的方式方法,激发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内在活力,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42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5〕18号),我部拟开展“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建设工作。现将有关...展开 | ||
设立依据2 | 法律法规名称 | 《广东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 | |
依据文号 | 2011年 | ||
条款号 | 第二十八条、 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 | ||
颁布机关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
实施日期 | 2011/10/1 | ||
条款内容 | 第二十八条 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应当依法履行义务,并享有下列权利: (一)开展传授、展示技艺、讲学以及文艺创作、学术研究等活动; (二)享受人民政府规定的传承人补助费; (三)开展传承活动有困难的,可以申请文化主管部门予以支持;...展开 | ||
设立依据3 | 法律法规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 | |
依据文号 | 2011年 | ||
条款号 | 第三十七条 | ||
颁布机关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
实施日期 | 2011/6/1 | ||
条款内容 | 第三十七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发挥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的特殊优势,在有效保护的基础上,合理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开发具有地方、民族特色和市场潜力的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 开发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应当支持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活动,保护属于该项目组成部分的实物和场所。...展开 | ||
设立依据4 | 法律法规名称 | 《广东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 | |
依据文号 | 2011年 | ||
条款号 | 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七条、第四十条 | ||
颁布机关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
实施日期 | 2011/10/1 | ||
条款内容 | 第二十八条 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应当依法履行义务,并享有下列权利: (一)开展传授、展示技艺、讲学以及文艺创作、学术研究等活动; (二)享受人民政府规定的传承人补助费; (三)开展传承活动有困难的,可以申请文化主管部门予以支持;...展开 | ||
设立依据5 | 法律法规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 | |
依据文号 | 2011年 | ||
条款号 |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五条 | ||
颁布机关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
实施日期 | 2011/6/1 | ||
条款内容 | 第三十三条 国家鼓励开展与非物质文化遗产有关的科学技术研究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方法研究,鼓励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记录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整理、出版等活动。 第三十五条 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科技馆等公共文化机构和非物质文化遗产学术研究机构、保护机构以及利用财政性资金举办的文艺表演团体、演出场...展开 | ||
设立依据6 | 法律法规名称 | 《广东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 | |
依据文号 | 2011年 | ||
条款号 | 第三十二条 | ||
颁布机关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
实施日期 | 2011/10/1 | ||
条款内容 |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扶持有关单位和个人在有效保护的前提下,合理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 鼓励采取与经贸、旅游相结合的方式保护和传承具有生产性、表演性或者观赏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 | ||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部门:龙川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
地址:龙川县老隆镇中山东路20号县政府大院政府栋二楼
电话:0762-6668812
网址:无
行政诉讼
部门:龙川县人民法院
地址:龙川县老隆镇新城开发区6号小区
电话:0762-6660196
网址: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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